一、依據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規定辦理。
二、申請資格: (一) 設籍桃園市4個月以上,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(私)立大專院校及公(私)立高中(職)原住民族在學學生。 (二)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,每人每月在本市最低生活費2倍以下(即新臺幣3萬1,954元以下)或具低收(中低收)入戶者。
三、應備文件如下:
1、申請表及申請附表。 2、學生證正反面影本(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)或當學期在學證明書。 3、申請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。(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,與申請人不同戶籍,應一併檢附) 4、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,或最近一年度全戶綜合所得稅清單,擇一檢附。 5、領據。 6、金融帳戶封面影本。
四、獎勵額度: (一) 高中(職)每名每學期新臺幣三千元。 (二) 大專院校每名每學期新臺幣六千元。
五、如已領取與本要點各項之同性質獎勵或補助者不得申請。
六、受理期間: 由就讀學校於113年9月1日至9月30日受理申請,並初審申請文件及造具學生名冊,至遲於113年10月18日前函送本局複審,逾期不予受理。
七、旨揭要點暨其附件電子檔請至本局局網-最新消息下載(http://ipb.tycg.gov.tw/)。本案請洽承辦人:本局教育文化科李小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