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本會辦理原住民族職業訓練實施要點辦理。
二、旨揭計畫請至本會官網(首頁-業務專區-各處業務-社會福 利-就業服務-原住民族職業訓練-運用計畫)下載,摘要說明如次:
(一)補助對象:
本會及所屬機關(構)、各級地方政府、原 住民族地區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、依法設立公私立大 專院校或高中職學校、人才培育有關之民間團體與依法 立案之短期補習班。
(二)訓練主軸:共計12項。
1、電腦資訊類-電腦軟體應用、電腦硬體裝修、網路架 設、網頁及廣告設計。
2、餐飲服務類。
3、文化產業技藝類(含文化創意)。
4、美容(含美甲彩繪)、美髮之訓練。
5、工業類-堆高機、重機械操作、營建、木工、建築物 室內設計或裝潢、造景之訓練。
6、社會福利服務業之訓練-照顧服務、居家服務為優 先。
7、職業駕駛類-職業大貨車、大客車、聯結車駕照之訓 練。
8、觀光旅遊服務業之訓練-山域嚮導、森林療癒師、觀 光(文化、生態)導覽解說員、民宿管理為優先。
9、商業行銷類-商業模式、數位經營、廣告傳播、品牌 溝通之訓練。
10、農業類-農、園藝之訓練。
11、國家考試類-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或警 察特考之考前衝刺班訓練(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 僅限申請此類)。
12、甲級技術士證照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等經本會同 意之專業人才訓練。
(三)申請期間:
即日起至112年6月17日前提出申請。
(四)受理單位:
地方政府、原住民族地區鄉(鎮、市、區) 公所、民間團體及依法設立公私立大專院校或高中職學 校、立案之短期補習班申請者(以會址或校址所在地為 受理之地方政府),應提經各地方政府初審後核轉本會。
三、請有意申請單位依上開計畫規定及所附格式於112年6月17日前(郵戳為憑)提送113年度訓練計畫書,地方政府請於 112年7月21日前完成初審彙整後函送本會。
四、另如欲提報照顧服務員訓練之單位,請按衛生福利部頒訂 照顧服務員資格訓練計畫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