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及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 勵辦法第3條辦理。 二、計畫目的: 為鼓勵公私部門關注原住民族就業發展議題,勉勵其對促進原住民族穩定就 業之貢獻,透過獎勵方式嘉許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績優單位,保障原住民族工 作權益。 三、獎勵對象: (一)義務進用單位: 為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4條、第5 條及第12條規定應進用原住民族之單位,應符合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第4條獎勵基準,及第5條進用原住 民族人數之計算基準,始得獎勵,並由本會主動篩選主 動通知獲獎,免予申請。 (二)非義務進用單位: 為未具進用原住民族義務而仍進用原 住民族之單位,進用原住民族人數須達國內員工總人數 1%,並符合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第4條獎勵基準, 及第5條進用原住民族人數之計算基準,始得獎勵,須以 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申請。 四、申請方式: 非義務進用單位自即日起至112年6月10日止檢 附相關文件郵寄至本會。 五、計畫電子檔請於「本會官網/業務專區/各處業務/社會福利 /就業服務/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專區」下載(https://www.cip.gov.tw)。
112年度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實施計畫(核定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