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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轉知】原住民委員會頒布「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」總說明

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總說明

鑒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與智慧快速流失,目前原住民族知識以及 相關師資正在建構與養成中,依據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原 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:「各級各類學校為實施原住民族語言、 文化及藝能教學,得遴聘原住民族耆老或具相關專長人士支援教學;其 認證辦法,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。」,為規範其取得資格辦法, 針對文化及藝能專業領域、資格、著作、教學經驗、作品參賽等級分別 訂定基準認證;另原住民族語言之認證已適用現行「原住民族語言能力 認證辦法」等機制辦理,爰訂定「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」(以 下簡稱本辦法),計十二條,其要點如下:

一、 本辦法訂定依據。(第一條)
二、 本辦法主管機關。(第二條)
三、 本辦法認證分類。(第三條)
四、 原住民族耆老、專長人士年齡及專長領域之申請資格條件、方 式。(第四條)
五、 申請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應檢具之文件及審查方式。(第 五條)
六、 明定審查小組之組成。(第六條)
七、 合格證書應載明之事項。(第七條)
八、 文件虛偽不實者,撤銷證書。(第八條)
九、 證書核發、撤銷或廢止之公開方式。(第九條)
十、 明定資料庫之建置及定期更新機制,以確保資料正確性。(第 十條)
十一、 得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辦理認證事項。(第十一條)
十二、 本辦法施行日期。(第十二條)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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